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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日期:2015年01月06日       点击量:

校发〔2007〕200号

学生证和校徽是我校学生身份的证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均须持有河南大学学生证和佩带校徽。为加强管理,规范我校学生证和校徽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属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入校后的前两周内,由学院根据新生人数到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学生证和校徽领取手续。

第二条 学生证由学院统一组织填写,学生不得擅自涂改其内容。学生家庭地址变动,应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示证明,由学生工作处对学生证栏中的有关栏目(乘车区间等)予以改动。

第三条 学生证和校徽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如有遗失,应尽快向所在学院报失登记,并及时申请补发。

第四条 学生证和校徽确属遗失而申请补发者,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及遗失原因,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申请补发。学生工作处将申请补发学生证、校徽的学生名单公布15天后(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方可领取新的学生证、校徽。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补发学生证原则上以两次为限。第二次丢失学生证、校徽者,一年之内不予补发,不得享受乘火车半价的优惠。第三次丢失者一律不再补发。

第六条 补发学生证,学号不变,但必须注明补发字样,学生照片必须是近期照片,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或盖有印迹的照片。

第七条 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证件者,除没收证件并进行批评教育外,视具体情况按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院统一在学生证备考栏内加盖“毕业生留念”印章,学生可将学生证留做纪念。因无加盖“毕业生留念”印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于学院工作原因造成的由学院负责,由原持证学生造成的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我校学生证、校徽的发放和管理,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下一条: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