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管理办法
为巩固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成果,不断提高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奖合理发放,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豫发〔1989〕21号)、《开封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汴文明〔2014〕2号)和《河南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奖考评与发放管理办法》(校党发〔2012〕36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是学校为表彰教职工对精神文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而设立的奖项。
第二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和离退休教职工,遵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完成学校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经考核合格,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三条 国家级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奖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导致全国文明单位资格被一票否决,取消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主管校领导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一)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消极对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评比中因工作不力而影响学校考核结果或使学校荣誉受到严重影响的,取消单位分管领导12个月、单位正职9个月、主管校领导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意见)
(二)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失窃、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事故或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单位分管领导12个月、单位正职9个月、主管校领导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
(三)对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不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课、罢课等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取消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12个月、单位分管领导12个月、单位正职9个月、主管校领导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提出意见)
(四)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单位分管领导12个月、单位正职9个月、主管校领导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人事处、保卫处、校医院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等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关责任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一)因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当事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及正职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提出意见)
(二)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果处分期超过12个月的取消当事人处分期内精神文明建设奖;如果当事人被开除的,按照学校规定处理。(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保卫处、人事处提出意见)
(三)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单位正职和分管领导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教职工,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取消当事人受处分期间内精神文明建设奖;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职工,按处分期长的执行。(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人事处提出意见)
(四)正在核查所涉违法、违纪、违规的,暂停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违法、违纪、违规事实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调查处理期内精神文明建设奖,若无问题,补发当事人调查处理期内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人事处提出意见)
(五)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分别取消当事人1个月、3个月、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教务处提出意见)
(六)在科研工作中违反《河南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受到警告以下处分的,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参照本条第二、三款执行。(此项考核由科研处提出意见)
(七)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被确定为未定等次的,暂停发放当事人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人事处提出意见)
(八)对应该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而故意漏报或隐瞒不报的,取消单位分管领导2个月、单位正职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不文明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关责任人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一)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工会、保卫处提出意见)
(二)违反学校门卫规定,校内闹事,带宠物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等不文明行为,如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取消当事人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当事人是我校教职工家属,取消教职工本人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当事人为校外人员,取消房屋出租者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提出意见)
(三)在校园内私拉条幅,乱贴公告、通知、信息、广告等,首次发现的,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提出批评改正;累计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后勤集团总公司提出意见)
(四)在家属院、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私自进行经营性活动,或私搭乱建、修筑菜园、私自种树、饲养家禽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当事人或房屋出租者精神文明建设奖,直至停止经营性活动、拆除私搭乱建、恢复绿地。(此项考核由总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提出意见)
(五)侵占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设施或财物等,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要求退还财产或照价赔偿外,取消当事人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总务处、保卫处、财务处提出意见)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等不文明行为的,取消当事人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参照第五条第二、三款执行。(此项考核由党委宣传部、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
(七)违反学校各单位相关规定的不文明行为,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扣发当事人相应月份的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学校各单位提出意见)
第七条 第四、五、六条没有涉及,但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其它行为,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或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取消一定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
第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考核办法:
(一)各考核部门应加强日常考核,做好证据收集、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时上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全校各单位要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自查工作,并将本单位自查报告和教职工考核情况报送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离退休教职工名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提交。
(三)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发放、取消或追扣意见,提请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
(四)有关部门根据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从下月开始发放、取消或追扣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发放办法:
(一)精神文明建设奖随工资按月发放。
(二)新进教职工从报到下月起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三)经组织批准借调外单位教职工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标准发放。
(四)公派国内访学、进修、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参照学校工资发放政策执行。
(五)擅自脱岗、非公派外出、长期病假等不在岗教职工,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调离教职工与工资停发同时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
(六)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被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有异议者,可以向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全校教职工都有维护我校“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的责任和义务,对全校各单位及考核部门未发现、未掌握的应取消精神文明建设奖的情形,可向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基金。该基金以取消的精神文明建设奖金为资金来源,由校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在日常的文明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种文明评比和文明创建活动中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依据此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管理细则,并上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