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按照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本细则适用于硕士生导师的遴选。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的设置须紧紧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大学的目标,服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传统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培养和扶持中青年学术骨干;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学校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由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即: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由我院学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工程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由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经遴选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符合岗位需求条件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本细则适合学术型学位的硕士生导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按照《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执行。
第二章 遴选类别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遴选类别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专业学位(工程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基本条件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基本条件根据《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分为审定增列和认定增列(关于认定对象,见本细则第十条)两种方式进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每年进行一次。
根据学校学位点建设需要,每位教师最多可申请两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增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
1. 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者须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与所申请学科完全对应的申请者填写《河南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2.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者填写《河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3. 申请者须认真阅读各类《申请表》的“填表说明”,按照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逐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将一份包含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从事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情况证明、承担科研项目、代表性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本(含目录)交予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外申请者还须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书(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科研项目、奖励和成果清单(加盖公章);近5年内,申请人获得的科研项目下达书、科研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论文、著作或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我校相关学科2名硕士生导师推荐书。
(二)学院初审
我院将严格按照导师选聘条例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将拟推荐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在院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申请人须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陈述和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答辩情况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意见,对申请人逐一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委员人数2/3以上(含2/3),并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1/2以上,方可作为硕士生导师推荐人选。
产生的硕士生导师推荐人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意见和通讯评议专家意见,对申请人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校内公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1周。
(六)异议处理
有异议者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质疑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后,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裁决。
(七)发文公布
公示期满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认定增列程序
(一)认定对象
根据申请人工作关系是否在我校,分为校内人员认定对象和校外人员认定对象。
1.校内人员认定对象
(1)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各学科方向第一学术带头人,此前不是研究生导师者。
(2)院士、省特聘教授、中原学者、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科技部“973”或“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的首席科学家或主持人。
(3)我校教师在外校已获得相关学科博(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转入我校相应学科者,或在正式调入我校工作前已具备相关学科博(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学科研人员。
2.校外人员认定对象
(1)原在我校工作已具备导师资格后调入其他单位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或在我校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申请表中使用其研究项目、成果和奖项,且在新单位获得相关学科博(硕)士生导师资格者。
(2)与学校有紧密合作关系,或签订合作项目、或以命名奖学金、专项经费、政策扶持等形式与学校合作,在某一学科领域业绩突出,被学校聘为兼职教授的党政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须按国内法律法规正式登记注册)的有关领导和专家。
(二)认定程序与办法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河南大学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供近5年内获得的科研项目下达书、科研成果原件,或本人参与申报并获批的《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或相关单位颁发的奖励证书、有效导师聘书和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研究生招生培养情况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推荐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并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提交最近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予以认定。
(三)公示、异议和发文。随校内新近审定的研究生导师一起进行公示、异议处理并发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实行回避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申请导师资格时,委员本人应暂时回避,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新文件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