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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年02月17日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承担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协调、落实、监督职责。师德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工作。

各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分委员会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从事传播邪教和宣传迷信等活动;在学校公共场所从事、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取酬活动。

(五)强迫、欺骗学生参与或从事与其学业无关或偏离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活动;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六)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和通过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方式向学生发送暧昧短信及视听信息,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在招生、考试、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干部选任、评优评奖、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巧立名目,私自向学生收取或指使学生为其支付与教学活动无关的费用;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相关资源谋取私利;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擅自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名义开展活动,擅自使用学校商标、专利、仪器设备、场地等资产资源或以河南大学教师身份谋取不当利益;假冒身份从事违规的社会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师德失范行为的主要受理部门。二级单位师德建设分委员会是本单位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八条 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对属于本单位范畴情节轻微的师德失范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并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送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不易辨别或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线索的处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与责任单位协同进行。涉及思想政治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本科生培养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研究生培养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核查;涉及境外教师和留学生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查;涉及辅导员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查;涉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情况复杂不能明确牵头部门或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立案。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线索,有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做出立案决定;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立案,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立案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成立三人以上组成的调查组。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暂停其职责。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

(三)处理。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教师本人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四)执行和送达。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同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五)复核。不服处理决定的,可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监督。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对处理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单位、个人,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问责。

(七)解除和延期。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予以解除或延期。

(八)归档。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牵头单位整理存档;个人信息存入学校师德失范行为人员信息库。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院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有执行期限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经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作出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

(三)将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受处分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存档。

(四)将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虚构或夸大事实、故意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与问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师风建设责任,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宣传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发现师德失范问题未按要求逐级报告。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因二级单位监管不力,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学校分别作出检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融入到党的建设、日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过程中,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作为对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外聘兼职等其他人员在本校工作和聘用期间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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