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官网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日期:2015年01月06日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根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请假范围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学校自正式上课之日起对学生实行考勤。

第四条 学生从每学期正式上课至期末放假(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应当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内容包括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类。

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病假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第五条学生考勤范围包括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训、写生以及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作旷课处理(课堂教学按实际课时计算,其它按一天六学时计算)。

第三章请假手续与审批

第六条 学生请假手续必须事先办理,并提出书面申请。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家长或学生干部代办),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理由及请假期间本人所在地和联系电话。请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公假应当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第七条请假审批办法:

1.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批准,上报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并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2.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

3.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院长或党委(党总支)书记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学生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两周以上者,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按《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学生外出实习期间,请假事宜由带队教师审核。请假审批程序参照第七条第1、2、3款办理。

5.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按照《河南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任课教师、辅导员应定期进行考勤,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的学生,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九条 学生请假获准后应主动告知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学生干部代为转告。

第四章销假与续假

第十条 学生本人必须在规定返校时间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销假。

第十一条 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经核实,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离校期间,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未办理销假手续或逾期不归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学生,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请假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按《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下一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