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7〕207号
为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学校党政主管领导、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校团委书记、监察处处长、有关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一名教师代表、两名校学生会成员、有关学院学生会主席及一名普通学生组成。其中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主管书记、主管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了处理结论及决议书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研究申诉案件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违纪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有权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研究,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复查,调查或复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组成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调查或复查。对违纪处分案件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条 调查或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或复查结论并提交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做出处理决定,或根据复查结论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复查发现原处分决定确实有误,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调查决定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