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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年01月06日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师范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也要对以上特殊学科专业予以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高校由省与省辖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各省辖市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高校、各省辖市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各省辖市。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高校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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